社協立場

本會關注本港的福利議題,在有需時時作出適當的回應,並促進同工間的交流分享,同時安排同工與主要政府官員聚會,反映同工的關注和意見。


必須跟進2005年11月8日特別會議

1.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在2005年11月8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有關特別一次過撥款及其他配套措施,可惜事隔四個半月,政府完全未有跟進該會議中提出的事項,亦未有履行其作出的承諾,只是繼續與申請特別一次過撥款的受資助機構討價還價,盡量壓低有財政困難的機構的申請金額,甚至直接或間接要求機構停止按年資調整員工薪酬,忽略資源短缺對機構維持服務質素及保留有經驗及有質素員工的困難。社協對此十分失望,並重申即使政府提供特別一次過撥款後及要求機構負起對定影員工的合約承諾,政府仍然有責任履行其於2000年推行整筆撥款資助模式時對定影員工的承擔。

2. 在上述11月8日的會議中,政府代表承諾就其計劃調低基準撥款一事向立法會作出回應,但迄今仍未執行,社協要求立法會積極跟進。

[以下撮錄自11月8日的會議紀要:
16. …… 至於政府當局調整資助有否違反對參加整筆撥款津助計劃的非政府機構的合約責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答允在會後作出回應。

17. ……蔡先生表示,他今年曾兩度向整筆撥款督導委員會提到基準計算方法的同一問題。政府當局一再答覆,會根據2003年10月21日會議所陳述的方法進行計算。鑒於社會福利署署長在上文第14(b)段所作的答覆與整筆撥款督導委員會的說法剛好相反,蔡先生詢問哪個說法才是正確。社會福利署署長回應,他會在會議後以書面回應蔡先生提出的問題。 ﹝節錄完﹞]

單方面削減基準資助額 影響深遠

3. 社會福利署在2000年推行整筆撥款資助制度前,受資助機構所得到的撥款總額的薪酬部分,約等於所有受資助服務單位的認可編制中位工資的98%。當時政府與受資助機構同意以認可編制中位工資作為日後整筆撥款資助制度的薪酬基準資助額,希望機構有足夠資源支付日後所有員工的薪酬,有關承諾並記錄於整筆撥款津貼守冊﹝2000年10月第二版﹞內。

4. 然而,在推行整筆撥款資助制度五年來,社福界已普遍發現上述薪酬基準資助額對於部分需要聘用較多專業員工的服務,例如家庭輔導服務及青少年服務,並不敷應用。不少人士曾建議政府對整筆撥款資助制度作出檢討,並研究應否調高薪酬基準資助額的水平。但政府一直沒有作出有關檢討,社會福利署更在去年8月發給受資助機構有關申請特別一次過撥款的通告內,首次指出機構日後只可獲得上述薪酬基準資助額的90.7%,而非全數薪酬基準資助額,該9.3%的差額則是由於過去幾年資源增值及削資的結果。

5. 社協代表已在去年11月8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中指出,前任及現任社會福利署署長均曾於2003年及2005年明確重申資源增值計劃及節約的措施不會對基準造成影響。

6. 政府今次單方面削減對受資助機構的撥款不但影響社會服務的質和量,亦會影響非政府機構社會福利從業員的薪酬水平﹝事實上,大部份新入職員工的薪酬已經顯著下降),加上工作環境要求日高,社會問題日趨複雜,工作條件的下降結果將更難吸引高質素的學生修讀社會工作課程。經驗同工的流失更令本會憂慮專業經驗斷層,最?影響需要使用服務的受眾。此外,由於日後公務員薪酬可能要與市場掛?,政府公務員編制中社會工作者及其他社會福利從業員的薪酬亦可能因為受資助機構員工的薪酬下降而相應減低。

7. 非政府機構接納整筆撥款資助制度,是建基於有關津貼守冊的內容,政府實不能單方面作出修改。社協再次呼籲政府尊重及遵守合約精神,履行其與機構的合約承諾,給予機構按合約應得的十足基準撥款。若政府拒絕作出承諾,我們要求立法會能積極及即時作出跟進。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20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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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整筆撥款資助模式及推行特別一次過撥款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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