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屬下的慈善小組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發表的諮詢文件,甚表關注。經諮詢眾理事及會員之意見後,作出以下之建議:
慈善文化與公民社會
城市與城市之間之比較,十年比經濟、五十年比制度、一百年比社會文化。香港的慈善文化建立已有百年的歷史,能夠擁有國際慈善之都的美譽是政府、企業及民間組織共同努力的成果。事實上每年能有約八十億的捐款,而且有百份之八十六的市民每年有為慈善團體捐款實是一個驕人的成就,所以如何能保持這個公民參與公益事業的文化是十分重要的。
文件表明有鑑於近期有一些慈善機構被指涉及欺詐、濫用捐款,甚或行政開支佔捐款比例過高等狀況,令公眾質疑捐款有會否被濫用的問題,是值得關注的。事實上一些大型的慈善團體及接受政府或公共機構撥款的組織均須接受廉政公署、執法部門的督責,此外更有相關的法律和規章處理慈善組織的行為。本會認為優化目前的機制及規章已可達到監管慈善組織的目標,並沒有立法特必要性。況且民間已有不少的組織推動公開慈善組織運作及管治的機制及措施,政府應給予他們一些支持,讓這些組織更完善目前之披露方法,更好作慈善捐款的公眾教育,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惠施網正是一個可供使用的平台。
慈善宗旨的法定定義
就有關慈善宗旨的法定定義是否需要重新界定,現時的定義包括濟貧、促進教育、推廣宗教及可令社會得益但非屬以上任何一類的其他屬慈善性質的宗旨,這四項宗旨有高度涵蓋性,而且包括了現時六千多個稅務條例第88條獲評定為慈善團體的宗旨目標。法改會建議擴展至十三項宗旨亦只不過是把原有第四項宗旨擴展以更具體描述現時慈善團體的工作目標。
本會認為十三項宗旨裡面,如不把「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納入慈善組織宗旨裡面是一個重大的失誤。
慈善組織是公民社會及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重要的力量。要貫切「小政府、大社會」,我們要更進一步的支持這些組織的成立,給予政策的支持,讓他們有更多空間去發展。公民組織的存在除了關懷弱小外,更重要的是推廣一些普世的價值,而在推廣及教育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就一些不公平的制度予以讉責及倡議一些有利於市民整體利益的政策,在過去多個團體因參與六四悼念、討論居留權、公安法而被稅局質疑的做法已反映出政府對公民組織的不信任。
本會同意政府有監管慈善組織的責任,但不能壓制公民組織及慈善團體就個別社會議題表達的聲音或採取抗命的行動,所以本會認為如要修訂及擴展慈善組織的宗旨,必須把「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都包括在內。
作為社工的專業團體,我們更強烈的要求法改委員會及政府尊重社會工作專業的兩個堅持,維護人的尊嚴及維護公平公正的制度。全球的社工視我們的工作為人權實踐的工作。服務受眾非只是接受服務,他們同時是一個建設社會的公民。約有六成的社工在非政府機構或慈善團體工作,若限制慈善組織履行促進人權的宗旨,勢必使部份團體作出自我審查,減少發聲和爭取社會公義,這對社工的工作,及市民大眾的權利都會大大的被削弱。
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
就有關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之建議,本會認為建議中的委員會權力過大,為避免削弱慈善組織之活力及靈活,彈性的管治模式,慈善事務委員會不適宜擁有廣泛的調查和懲治權力。其中沒收財產,免除或委任額外的董事都有干擾公民社會運作之嫌,現時政府己有相當的權力及影響力,監管慈善組織的工作。若真的要成立委員會,職權亦只限於要求慈善組織披露資訊的方式及監管公眾籌款活動及公開使用善款的透明度。
街頭籌款的監管
現時籌款的方式推陳出新、形式多樣,監管亦非常因難。加上不同的籌款方式,由不同的到政府部門負責,出現漏洞亦在所難免。若不作出處理,將減低市民捐款的意欲,對慈善文化將帶來負面的影響。本會建議政府訂立一套資訊披露制度,優化現時街頭籌款的程序和機制以提高慈善組織的問責性。
我們建議由社會福利署負責審批,倘若有牽涉其他部門的籌款活動,可仿效申請食物牌照的政策,由社會福利署統籌並發放資料予其他的政府部門,便可解決慈善組織需向多個政府部門申請的煩惱。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建議法律改革委員會及特區政府:
(一)把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納入慈善宗旨內。
(二)訂立慈善組織註冊及披露運作和管治之制度。
(三)支持及鼓勵民間組織推動自願披露資訊的機制。
(四)改組及優化現時街頭募捐的制度,交由一政府部門統一處理申請及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