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本會一向致力提高本港社會工作的專業水準;關注專業操守和守則的建立和執行。本會亦就著和社會工作註者冊局(註冊局)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守則)及實務指引的執行和認識推廣,特別成立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諮詢工作小組,當社工及相關人士對守則提出疑問時,提供協助及意見。
工作小組因應註冊局於早前建議修訂守則的建議,工作小組在各方面收集意見,包括在二零零九年四月廿四日舉辦社工沙龍,與同工討論文件內容。工作小組完成分析及整理收集得來的意見後,對修訂文件有如下的意見及修訂建議:
1. 建議第(12)點修訂如下:
當法律程序在進行中,社工應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保護服務對象的機密資料。如法庭或經法律授權的機構指令社工,在沒有得到服務對象的同意下,披露因社工的身份而獲得的機密資料,而披露該等資料又可能會損害服務對象,社工應盡力要求該法庭或機構撤回有關指令、盡可能收窄該項指令所涉及的範圍、或密封該等記錄,不讓公眾人士查閱。
2. 建議第(14)點修訂如下:
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是經雙方同意,社工不應與服務對象有性接觸。
3. 建議第(15)點修訂如下:
社工不應與因社工的身份和履行職務的關係而認識的服務對象的親友及其他人士有性接觸。
4. 建議第(16)點修訂如下:
建議無需加入此項,因13.4.2已清楚列明社工應盡可能避免各存有親密、家居、私人、商業或政治關係的人士提供服務。
5. 建議第(20)點修訂如下:
當涉及勞資糾紛、工業行動或罷工時,社工在決定採取任何行動前,社工應小心衡量可能為服務對象帶來的影響,並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期將該等影響減至最低。
6. 建議第(27)點修訂如下:
提供督導的社工不應利用與下屬的專業關係,藉以謀取私人利益。
7. 諮商修訂為諮詢。
8. 建議第(30)點修訂如下:
社工應只諮詢那些具備與須諮詢議題有關的知識、專業和工作能力的同工。
9. 建議第(35)點修訂如下:
作為督導或培訓者的社工,不應與在其專業權力下督導的下屬、學生、受訓學員或其他同工有性接觸。
10. 奉召當值應改為按召集候命。
11. 建議第(50)點修訂如下:
在特定的情況下需要社工提供服務,有關負責人特別召集在場的社工並提出明確的要求,社工應予以候命。
工作小組對於註冊局在《守則》和《指引》作出改善,使社會工作專業能對服務對象作出專業介入時,更能為服務對象福祉著想,表示認同和欣賞,上述建議修訂冀能在此大原則下,完善《守則》和《指引》。
若對上述建議有任何查詢,請與本人或工作小組召集人黃萬成先生或劉國華先生聯絡。
此致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會長
黎永開謹啟
20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