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中心場地租用

租用對象

  •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會員

  •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機構會員

  • 專業團體

  • 按香港《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非牟利機構

面談室收費

面談室

非繁忙時間

星期一至五 9 am – 6 pm
公眾假期除外

繁忙時間

[星期一至五 6 pm – 10 pm]
星期六 9 am – 10 pm
星期日 9 am – 6 pm
公眾假期除外

基本設施

1號 每小時$100 每小時$150 座椅
備註:

(1)每次租用時間最少為1小時。

(2)場地收費已包括空調及基本設施。

申請表格

活動室收費

活動室 最高容納人數 呎數(平方尺) 每個時段收費

(共3小時)

其後不足一個時段

每小時收費

基本設施

*白板

*投影機 1 個(吊掛/置枱式)

*無線咪 2 枝

非繁忙時間(同上) 繁忙時間(同上) 非繁忙時間(同上) 繁忙時間(同上)
1號 15 200 $600 $1050 $200 $350 枱 2 張椅 15 張
2號 30 400 $1050 $1500 $350 $500 枱 4 張椅 30 張
3號 10 120 $450 $600 $150 $200 椅 10 張
1 + 2號 45 600 $1200 $1800 $400 $600 枱 6 張椅 45 張
2 + 3號 40 520 $1100 $1650 $400 $550 枱 4 張椅 40 張
1 + 2 + 3號 55 720 $1500 $2100 $500 $700 枱 6 張椅 55 張
備註:

(1)每次租用時間最少為  3 小時( 即一個時段),其後不足一整個時段,則以每小時計算。
(2)場地收費已包括空調及基本設施。
(3)有(*)的基本設施須於申請時列明,且視乎情況安排。
(4)租用團體須使用本會提供的器材設施;除非獲得本會的同意,申請團體不可使用非本會提供的器材。

申請表格
活動室場地圖

場地租用須知

1. 租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 9 時至晚上 10 時(公眾假期除外)及星期日上午 9 時至晚上 6 時。

2. 活動室每次租用時間為最少 3 小時,其後以每 1 小時為單位計算,超時 15 分鐘亦以 1 小時計算;而面談室租用時間則為最少 1 小時,其後以每半小時為單位計算,超時 15 分鐘亦以半小時計算。

1. 填妥申請表格後,連同有關文件 (例如:按《稅務條例》第 88 條發出的免稅證明書副本),電郵至 hkswa@hkswa.org.hk 或 WhatsApp 至 +852 5407 2741。

2. 收到申請表後,本會將根據租用用途和遞交申請之先後次序作甄選;並於 3 個工作天內向被接納的申請團體發出「繳費通知」電郵。申請團體須於一個星期內繳交全部費用,逾期作廢。 (詳情請參閱繳費方法)

3. 本會收到場地租用費後,遂向申請團體發出正式收據,租用申請方可作實。

申請團體可以選擇以下繳費方法:

1. 郵寄劃線支票

  • 支票抬頭註明 “Hong Kong Social Workers Association” 或”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郵寄至九龍佐敦吳松街 191 號突破中心 9 樓

2. 存入銀行帳戶

  • 香港匯豐銀行戶口號碼:658-110499-838
  • 戶口持有人姓名: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 將存款記錄電郵至 hkswa@hkswa.org.hk 或 WhatsApp 至 +852 5407 2741

凡少於一個星期而獲接納之申請,則須即日以銀行轉賬繳交全部費用,並將存款記錄電郵至本會。

當遇到惡劣天氣情況: 8 號或以上颱風訊號 / 黑色暴雨警號,本會會有以下租用場地安排

1. 租用時間前 4 小時

  • 場地租用將取消
  • 租用團體可選擇更改租用日期或要求退款

2. 使用時間內

  • 8 號或以上颱風訊號: 租用團體必須停止所有活動,租用團體可選擇補回餘下的租用時間或按比例退款
  • 黑色暴雨警號: 租用團體可繼續進行所有活動,所有已繳交之費用則不會退還。

3. 租用時間前 2 小時除下

  • 場地租用將如期進行,所有已繳交之費用則不會退還。

1. 租用團體/ 使用者須遵守本會租用守則。
2. 租用團體/ 使用者不得分租或轉租給予其他團體/人士。
3. 租用團體/ 使用者可於租用時間 15 分鐘前到達場地進行籌備工作;並須於租用完畢準時交還場地。
4. 租用團體/ 使用者須保持場地清潔,並於離開前妥善清理。廢物須用膠袋裝好,並棄置於指定地點。
5. 租用團體/ 使用者須使用本會提供的器材設施;除非獲得本會的同意,申請團體不可使用非本會提供的器材。
6. 租用團體/ 使用者不得擅自移動場地內外的固定設備,及使用場地後,所有設備物品須按原位擺設。
7. 租用期間,所有設施如有損毀、破壞或遺失,租用團體/ 使用者須照價賠償。
8. 租用團體/ 使用者須自行負責租用人士於使用場地期間所引致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損失。
9. 未經許可,租用團體不得在租用場地內飲食及張貼宣傳品。
10. 租用團體/使用者如有違反上述任何租用條款或作出任何不法行為,本會可即時終止場地使用,且不予退款。

**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將保留一切租用場地之最終決定權 **